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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8

2010 CC 亞洲會見聞錄 (3): 社群,結語

承前一篇。本文一開始,筆者提過這次去主要想觀察他們的社群,在會議結束之後我也額外多留一點時間,前往韓國 CC 辦公室一探究竟,並且與專案經理 Mi Young 聊到差點趕不上飛機。這次會談的內容大致圍繞社群運作模式,幾個有趣的要點如下:

「其實我們也不知道為什麼」

有趣的事實:大部分的開放社群,都不知道社群成員為什麼會來。不過這當然只是一瞬間的感覺,仔細探究一下還是會發現一些可能的原因 – 說是「可能的」原因,因為人太多種、原因也太多了,其實很難直接複製一套作法就想通吃所有人。不過好在我們到底是個佛心非營利組織,往良善的方向去通常也會有不錯的結果。

給30歲左右人士的實體活動

韓國 CC 與 TEDxSeoul 等實體研討會、活動合作,自己也辦了好幾次的 CC Salon、CC Hopeday 等派對、工作坊。Mi Young 特別提到她個人的觀察:成年人進入社會工作一段時間後,常會感覺精神上只是在付出而沒有獲得,他們也會想加入許多的社團、組織,擴大交友圈或培養興趣。雖然韓國 CC 一開始並沒有針對這群人規劃活動,但或許以他們為目標可以收到不錯的效果。

資金充裕?

這次的研討會是過去三次亞洲會中最盛大的一次(大到讓筆者有點擔心往後沒人敢接手),且韓國 CC 居然在高級地段有辦公室,這讓人對他們的資金來源十分好奇。Mi Young 表示,這個辦公室第一年的資金由社團法人的理事長贊助,而他們現在也已經與韓國前兩大入口網站 NAVER 及 Daum 簽訂合作條款、並可望找到另外的大贊助商。不過當筆者問到目前是否能確保這個協會能穩穩邁入第三年?Mi Young 搖了搖頭「我們會努力,但目前不能確定。」

目前韓國 CC 協會大約有上百名會員,會費是月繳數百台幣。扣除大公司贊助不談,這應該算是少量、但比較穩定的收入。筆者覺得可以慶幸的是他們至少還不需要四處「接案」來過活,若今天總得擔心明天是否溫飽,經常就只來得及「把事情做對」,很難要求再將心思放在「做對的事情」上。

實體空間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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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網路」是CC誕生的重要因素,但見面三分情,實際面對面的互動體驗畢竟還是網路交流無可取代的部份。韓國CC辦公室開放時間內,社群成員皆可自由進出,現場也有白板、文具等工具協助社群成員動腦發想新點子。筆者剛進辦公室時,也有社群成員正在討論網站製作的問題,認真但不過份嚴肅,氣氛不錯。

另外有實體空間也能讓記憶留存,例如牆上貼了這次研討會籌辦之始,韓國CC團隊思考會議目標的腦力激盪圖表、排班表等佈告,讓社群成員對一個地方有記憶、有感情,也越容易產生認同感。

有魅力的領導人會加分

The judge is SOOOO ROCK!

上圖是 Jay,吉他手、足球員、愛打雪仗。他同時也是法官,以及韓國 CC 的領導人。這次去開會,筆者觀察到社群成員對他都有非常高的認同感,他也很能跟大夥打成一片 – 或者說,是大家對他都沒大沒小 :P 在與 Mi Young 聊天時提到「Jay 應該也很忙吧?」她跟暑期實習生 Ji Hye 兩人相視一笑:「很忙啊... 嗯啊,忙著... 玩 Band 那類的!」這當然不是說只顧玩都不用做事了,不過在得知 Jay 同時還參加了足球隊跟冬季雪球比賽,還真是著實讓筆者吃了一驚。大家都愛跟有趣的人一起做事,有這樣一個興趣多元又親和的領導人,想來對社群營運也是十分有幫助的。

世界的自由社群都一樣

筆者過去曾有一些機會與其他國家的社群接觸,這次到韓國也做了訪談,再加上七月參與 Mozilla 全球會議。有個越來越深的感覺是,全球的自由文化相關社群,目前在營運上遇到的問題大同小異,想出來的實驗性解決方案也很類似。這有兩種解釋:首先,台灣社群並不差到哪裡去,我們實在沒有必要經常用「人口太少、市場太小」或「東方人不主動」這類事情困住自己。另一方面,目前全球的自由文化社群都卡在某些關卡上不去,我們極力追求提高社群參與的方式,但如之前筆者在自己的網誌曾寫的,貢獻率總是百分之一,我們老是想辦法提昇人數,卻很難提昇貢獻率。或許這就是極限了,也或許我們該再增強彼此的交流,試圖讓各種創意快速實驗並分享經驗?


結語

在 iSummit 2008 之後,CC 已經很久沒有真正全球性的會議了。這次的 CC Asia Conference 有來自中東與 CC 總部的夥伴,第二天的討論也蠻熱絡(雖然對於怎麼跨區域合作,好像還是沒什麼進展),稍微有點全球會的樣子。明年的亞洲年會將在澳洲舉辦,據說他們很想再「復興」一下全球會的盛況,或許我們可以再次期待明年有一個聚集四方「Commoner」的盛會。

而一如往常地,這次會議我們解決了一些問題,例如從去年會議結束後發出的「CC 亞洲電子報」在成功發出兩期後,也催生了亞洲 CC 網站建置計畫。未來亞洲的 CC 社群活動將有可能以更快的速度分享,提昇跨區域合作機會。但,也一如往常地,我們總是發現還有很多事情處理不完,例如各司法領域都很缺乏技術人才、因此筆者發表的題目「Fun with Metadata」意外獲得比想像中更多的迴響 – 不過就是個 CC 套件原型而已啊!其他還有資金、提昇參與等事情,這些議題或許三五年內還不會消失,也或許就永遠不會消失了,但相信我們可以找出方法與之共舞,不致失敗。

最後還是廣告一下:創用CC計畫下半年有一連串的工作坊,從技術、音樂、文件寫作等部份出發,希望慢慢將這些聽起來比較「硬」的著作權議題帶入創作者的生活。又、日前台灣創用 CC 計畫也啟動了兩個合作研究案,一個關於 CC 帶給創作環境的影響、一個則探討 CC 運動本質的反思。這些事情需要各位的支持,也請別忘經常訪問台灣創用 CC 計畫的網站。

2010 CC 亞洲會見聞錄 (2): Open, 以及 CC 司法領域專案會議

接續前一篇「CC 亞洲會」而來...


Closing Keynote: Open

「好像是第三次看 Lessig『現場表演』,我就像戲迷一般。」雷席格教授的演講術舉世聞名,是很富表演魅力的。這一天的最後,CC 發起人雷席格教授上台演講,我在 Twitter 上有感而發寫了這句。這場演講據他本人說「有 95% 新內容」,環繞在一個越來越明顯的問題:「開放、自由」這件事情,在平台、內容上,是否是必須的?

最好的例子仍是蘋果電腦,一個似乎推崇開放與創意,但行為上十分封閉的公司。這樣的公司獲得經濟上的巨大成功,那麼我們對於開放與自由的態度到底該如何?如果我們相信「有開放、自由會更好」,如何證明?需要證明嗎?千古大哉問。

the new Grail?

又,這段演說對筆者來講有另一個重點:基於理念與面對的議題十分相近,自由文化相關社群的合作勢在必行。CC 的主事者開始關注「平台的自由」,Mozilla 也提出 Drumbeat試圖將觸角延伸到非關軟體的地方。我想可以預見這些組織未來將更頻繁地合作,為彼此共同的目標努力。

雷席格教授的演講已經放上 YouTube,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上網觀看。

CC Asia Meeting

第二天屬於 CC 司法領域專案的關門會議 – 說「關門」,其實也不是因為不能公開,只是一般民眾大概也不會有興趣而已 :P 一如往常,大家分享這一年以來的工作狀況,討論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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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各自發表的內容之外,韓國CC很貼心地還另外邀請兩位訪客分享關於募捐的事情。其中韓國延世大學的「Blue Butterfly」方案十分有趣,放進了一點遊戲元素,利用神秘感誘使校友閱讀、並提倡一天捐款 1 美元(1000 韓圜)連成蝴蝶,贊助經濟較為困難的學生。由於這個募款方式十分特殊,甚至還上了外文媒體!此專案有英文版簡介影片,可以參考。

談到資金,過去各司法領域專案對於與 CC 總部之間的關係總有點不滿意,畢竟各區專案必須得自力更生、而 CC 總部的募款計畫從來不曾協助在地專案(見去年的「華文地區訪談」)。為了這個問題,CC 總部日前已經開始嘗試提出贊助方案,以實際的資金協助全球社群的相關計畫。這是個開始,希望以後還能更好。

在去年台灣創用 CC 計畫把網誌移到首頁後,我們每個月都花了些時間看看其他人做些什麼、發生了什麼,因此在這次工作報告的部份,比較多是我們早已知道的事情,相對來講也很遺憾地比較難留下印象。好在這到底是個注重分享的社群,很多人都已經把投影片上傳到網站上了,有興趣的朋友也可以到英文版網站上查詢。

下一篇來談一下社群的部份

2010 CC 亞洲會見聞錄 (1): CC 亞洲會

前言:由於我被 OpenOffice 的字數計算騙了,所以下個月的專文不小心拉哩拉雜就寫了五千多字,害編輯的同事刪得很辛苦 orz。依據慣例,還是在這裡刊一下一刀未剪版 -- 太長了,分三集播出。


你知道嗎?創用CC電子報的專文是辦公室的成員「輪值」的,若沒有人投稿、則負責的成員就得自己寫一篇,或邀請別人撰稿。筆者通常習慣自己寫,也蠻喜歡接手「研討會報告」這類的文章(暱稱為「遊記」) – 這通常是給自己一個整理的機會,否則忙著忙著,通常就什麼都沒有了。總而言之,這篇文章將跟大家分享六月在韓國舉辦的CC 亞洲區會議心得。

先來點歷史:CC 亞洲會今年是第三度召開,台灣創用CC計畫在 2008 年發起這個會議後,去年的菲律賓、今年的韓國 CC 團隊們都陸續把棒子接下去,也一年比一年盛大。每年這項亞洲區研討會都大致分成對外、對內兩個部份:對外者,一般大眾都可以參與、容易入口,主要圍繞在案例、概念等部份;對內的部份,則是各國 CC 團隊討論一些工作上的相關議題,例如社群經營、推廣經驗、技術實作、資金等等。正所謂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不需要當爐主煩惱授權條款在地化的熱情大眾可以在此碰面、交流,各國團隊也能討論實務上操作的經驗。由於去年在菲律賓時「見識」到韓國團隊社群經營的實力,也一致覺得促進參與(當然)是重要議題,於是韓國 CC 就被拱出來當今年的主辦。

韓國 CC 是少有的、在美國以外也成立獨立法人團體的 CC 司法領域區團隊,去年的菲律賓會議裡,他們是訪客最多的團體之一,且其中只有一個是組織內的受薪成員,其他皆為志工。會議中,他們也分享過數個由志工自行企劃實踐的網站、活動專案,實力非凡。由於去年的印象太深,因此這大概是筆者參加過的 CC 會議中,最具「目的」的一次:在 MozTW 與創用 CC 計畫中,我給自己的定位都是社群發展、聯繫,所以打開始就非常期待能實際看他們的社群成員以怎樣的方式在團隊中遊走、幫助這個團隊壯大。

這篇裡,我將大概介紹一下這次會議中的事情,下一篇再來談與韓國 CC 專案經理之間關於社群經營的訪談心得。

CC Conference

第一天是開放大眾參加的 CC Conference,由於錄影的內容韓國 CC 都已經公佈在他們的網誌上,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直接過去看,就不用流水帳的方式一個個寫了。會議中筆者較感興趣的一些東西,紀錄如下:

Sharism

由CC的朋友 Jon Phillips、毛向輝、Christopher Adams 等人提出的「分享主義」,其中的「分享貨幣」機制圍繞在「分享的人能獲得更多」或說「分享者更能獲得別人的分享」的理念,讓分享的程度成為實際可計算、可交換的東西。這跟時間貨幣、碳交易那類的東西似乎有異曲同工之妙,而目標則是讓全體的創意流通與構建更上層樓。有鑑於我們的創意都奠基在過往的經驗中,讓想法加速流通、多被利用確實可以提昇整體的創新層次,不過由於又牽扯到將抽象化為具體的計算,大概也會受到與碳交易等機制一樣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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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Sharism.org 上可以看到的資料並沒有很好地組織,剛進去的人應該都看不太懂吧?其實除了毛向輝日前曾訪問台灣以外,接下來八月的開源人年會 COSCUP 有一場 Christopher Adams 的演講、九月的開放源碼國際研討會 ICOS 也有場 Jon Phillips 的演說,有興趣的朋友或許可以參加這兩個研討會、當面向這些發起人請教一下 :)

NHK Creative Library

NHK Creative Library 是由日本的公共電視 – NHK 發起的網站。這個跟「公視創用」網站一樣,搭上了全球公共電視台分享資源的列車,將 NHK 所擁有的各項資源釋出、讓大眾利用。NHK 在歷史與年度預算上畢竟是台灣公視的數倍,這次釋出的資源也一口氣將影片、照片、音樂等項目一網打盡。

網站上除了素材庫之外,也提供「My List」讓訪客編輯自己要使用的作品清單,然後就可以直接簡單地剪接;或許也因為有這個功能,網站上另外還有一區「作品集」,放置各地投稿的作品、並同時列出這份剪輯影片中利用的素材清單,這算是一種「自動化姓名標示」的實驗,十分令人激賞。

不過,要特別強調一點:這個網站上的素材,並非採用創用 CC 授權!演說者表示,NHK 仍朝向選用創用 CC 條款授權的方向努力,但目前他們認為創用 CC 條款對於一般人仍太複雜,且就組織的角度來說,也希望對於條款內容有更高的主控權。雖然要不要用創用CC絕對是著作權所有人的自由選擇,不過建立太多種條款就如同有好幾套標準,對授權者來說或許比較穩當、但對利用人來說反而可能徒增麻煩。畢竟,如果我已經認識創用 CC,那麼看一眼圖示就可以了解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更能加速理解。

現在說的「太複雜」,或許是在於要理解任何著作權條款,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 但創用 CC 該鼓勵大家理解著作權到什麼地步呢?或者我們是否該揚棄現有規則、另外想一下怎麼兼顧分享與保護作者權益?這扯遠了,與之相關的議題還很多,日後有機會再與大家討論。

CC to the Museum

博物館、美術館等地方,經常可見到「禁止拍照」這類告示。這個題目的演說者是日本東京六本木「森美術館」的館長,他藉由允許大眾拍照、上網張貼展館照片並以 CC 授權的方式,成功為美術館創造口碑、也從而帶入另一種「與參觀者互動創作」的創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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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提出的一個論點蠻有趣:藝術該像是空氣一般,人人可取、人人可用而無所謂「原創者」是誰 – 這真是超激進的!但他也說,這個論點的挑戰在於如何讓創作者付出的時間與心力也獲得回饋(具體地說,物質上的回饋)– 嗯,大約就抵銷了前面那句話 :P 不過確實,只要解決後面這個問題,反對分享自己的作品的人將大幅減少。

下一篇是關於雷席格教授的演講「Open」,以及 CC 司法領域關門會議的心得

2010/7/23

舊文:CC 華文地區團隊訪談‏

在寫這期 CC 專文時,發現去年寫的一篇忘了貼上來自己的 Blog,索性貼一下讓大家參考。文章發表時間是 2009 年 7 月,所以內容若提到什麼相對時間(例如「自去年香港推出...」),請自行轉譯一下 :P 另外我多加了一些標題,方便區隔。


自去年香港推出「共享創意」之後,華文世界已經有三個 CC 相關團隊:台灣「創用 CC」、中國大陸「知識共享」、香港「共享創意」。今年二月,台灣創用 CC 計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開了一次亞洲 CC 會議,筆者也趁這個機會訪問到三個團隊,受訪者包括創用 CC 莊庭瑞老師、知識共享王春燕老師、知識共享張安定先生、共享創意蘇孝恆博士,以下為各位摘要訪問內容。雖然筆者是主要提問人,但問答過程中往往也會激發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很有價值,也都值得保留,故本文的問題部份請各位讀者姑且當作討論的引導,回答與討論無需拘泥於筆者原始的提問。

組織結構

筆者 (以下簡稱「趙」):華文區的三組團隊雖然都在學術研究機構中,但所屬單位剛好都在不同的學術領域。可否為我們簡述一下發展緣起、目前發展上的感想等等?

莊庭瑞老師 (以下簡稱「莊」):台灣的創用 CC 計劃發源地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一開始是 2003 年我們在做自由軟體相關的工作,而不免會遇到許多不同種類的 Public License (公眾授權條款),也需要比較各種授權方式的異同。當時所內有兩位同仁:舜玲和士傑知道有 CC 這個授權條款,就找我一起推動、在所內成立相應的計劃,資訊所的李德財所長也很支持,就這麼在資訊所內生根。

不過,我們畢竟是資訊科學研究所、不是法律學研究所,在授權條款本身已經開始跳脫資訊軟體範圍的情況下,要做事情就必須有比較嚴謹的理由;再者,這類將授權條款在地化並推廣的工作,比較偏重服務性質而非單純研究性的工作,所以研究機構做這件事情就有適切與否的問題;再加上CC 在某種層面上已經是社會運動的議題,在政府出資的研究單位下面對這些議題,有時也令人感到有點尷尬。

王春燕老師 (以下簡稱「王」):中國大陸的部份,原先就有一些社群在推動 CC 相關活動,也做了授權條款文字上的翻譯。後來 CC 總部找我協助,一方面與原先推動的社群有一定默契,另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很支持這樣的專案,我也覺得很有意義,就因緣際會接下來了。

其實 CC 找我幫忙只是因為我在哈佛時曾經幫 CC 看過中國大陸這邊的發展狀況,並協助本地化這份授權條款。CCi 那邊曾經做過一個調查,其中一個問題是「在接手 CC 在地專案前,是否想過會有這麼多工作?」我說我根本沒想到,這也差不多就是個全職的工作了;另外的麻煩是例如財務上,本地化的各項事務財源都得自力更生,CC 總部不會支援,有時就比較費神。

:關於這點我也有些想法,我們一直覺得跟 CC 總部的關係應該是 Partner、可以相互支援,但他們比較愛用一個我不是很滿意的詞:Affiliate。其實很多人應該都沒想到要投入這麼多,還會遇到很多意外的困難。

蘇孝恆博士 (以下簡稱「蘇」):香港這邊是由香港大學的傳播學院開設計劃,而法學院也是共同合作的伙伴。工作量的部份我自己是覺得還可以,主要因為自己以前念的東西跟社會運動很相關,也參與開放源碼運動,對於這些事情有些了解,而且我們比較幸運的一點是作為華文區最後一個成立 CC 專案的地方,除了可以參考台灣跟中國大陸的東西之外,香港很多人在香港 CC 還沒創立之前就已經認識或使用過 CC 授權條款了,推動起來就容易很多。

:想請問知識共享團隊,我注意到知識共享有個特殊的「國際委員會」機制,是否可以談談這個委員會當初成立的理由、目前的工作等等?

:其實「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結構,在 CCi (CC International) 的文件裡本來就有列出,只是不要求各司法領域專案一定要有。在我們啟動會時,很多知名人士前來參與,其中包括像 Lessig、Fisher 等國際知名的公眾授權相關人物;當時就想,一方面是專案初期有很多事情方才草創,需要討論,我自己的教學工作也另有負擔,希望找些智囊團幫忙提供意見,也比較有力。因此,啟動會當時就問了在場人的意見,大家也都同意,就水到渠成設立了委員會,「國際」也是剛好因應當時前來參與的各界人士中外皆有。

目前這個國際委員會就是以顧問的角色存在,多少是因為大家也都非常忙碌,但更重要的是可以獲得他們的支持本身就很有意義。

名稱翻譯

:接下來想請問共享創意的蘇博士,在香港之前,台灣與中國大陸分別推出了不同名稱的 CC 計劃,香港作為第三個華文世界的 CC 計劃,也提出了不同的專案名稱 —— 共享創意,可以與我們談談這個名稱翻譯的經過?

:一開始我們其實是覺得香港人基本上都懂點英文,也就不用翻譯了,不過後來宣傳時發現對中文媒體還是需要個中文名稱。其實早先提出的兩個翻譯我們也覺得不錯,不過還是依據香港的文化情形重新在郵件群組上發展討論。後來選定「共享創意 」,也同時有識別三個不同司法領域的功能。

有個趣事是,「CC」這個詞在香港其實會跟風塵女子常用的藝名同音,當初在討論名字時也有人提出、擔心造成不良影響,不過我們覺得這畢竟是想太遠了…另外當時有一份報紙剛建立網上電視台,網址中也有CC兩個字,但到現在也沒有人混淆過。

:那可以請問台灣與中國大陸的 CC 名稱翻譯過程?

:我們本來也認為不用翻譯,不過當時的同事覺得,一般人的英文不見得都很好,況且中文其實沒有「Commons」這個概念,所以還是需要中文名稱。我也不敢魯莽決定,所以開了一次會議,召集當時較早期的 CC 授權使用者、智慧局專家、法界人士等,一起討論這個名稱。我們使用的方法是把大家想到的關聯字全部抓出來,例如「創意」、「創造」、「共享」、「公用」等,然後分別排列組合,最後就選出了「創用 CC」這個詞。我其實當時不很滿意中英混雜的名詞,不過大家討論結果可以接受,而且創造、使用是一體兩面,成為一個循環,涵意很好;「CC」就當作是識別標示,也保留下來。

:在一開始由 CNBlog.org 的毛向輝等人負責翻譯授權條款草案時,使用的是「創作共用」這個名字,而後因為 CC 主要還是依據司法領域的觀念而非國別,於是英文名稱修改為「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而中文名稱則是在徵詢眾人意見後,定名為「知識共享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CC攝影比賽」

:接下來還是想請問知識共享團隊,中國大陸這兩年推出 CC 攝影比賽,獲得不錯的迴響,我想請問關於這個活動當初是怎麼設計出來的,藉此推廣 CC 又有何心得?

:一開始知識共享創立時,就有攝影界的相關人士前來關心相關內容,討論過後我們就決定舉辦攝影比賽,並從參與別人的攝影比賽、成立子項目開始。不過後來覺得,與其參與別人的攝影競賽,何不自己做一個全部要以 CC 發佈的比賽呢?於是我們就連繫了攝影社群「新攝影」,一起籌畫第一屆的 CC 攝影大賽。

第一屆攝影比賽經過宣傳,大家都蠻有興趣的,收件狀況也比想像中還要踴躍,竟然收了超過一萬件的作品!這讓我們很受鼓舞,且在攝影大賽結束後,中國的攝影網站有遍地開花的感覺,紛紛支援了 CC 授權協議。後來又有攝影家加入團隊,加上我們在第一屆時建立的平台仍可沿用,就決定繼續再辦。

第二屆比賽的時間點剛好搭上奧運風潮,我們把主題定為「運動分享」,而這單一個主題也收了超過三千件的作品,反應依然良好。這次在比賽期間,我們邀請知名的攝影家舉辦攝影見面分享會,且請到了非常頂尖的攝影評論家擔任評審,攝影記者也稱讚我們選出的照片品質很高。

有些較為偏遠地區的人獲獎後,覺得是很好的機會,讓當地的生活更被人看見。有人也因此建議我們,可以辦理當地采風等局部地區的活動,與當地的學校、NGO、藝術團體等合作。這些立即的反饋,都鼓勵我們繼續做下去。

張安定先生 (以下簡稱「張」):我覺得從攝影大賽中可以歸納出兩個 CC 推廣活動的要點。首先是要選一個作品產生方式較容易,人人都可以是產生作品的社群,攝影是個不錯的目標;再來,業餘的社群裡,通常領頭的人很重要,領頭的動大家就會一起動。由於這個活動一開始就有專業社群人士加入規劃,讓活動並不是只想推廣,而更是了解社群需求後推出的企劃,同時讓「選用 CC 授權」不僅僅是價值的表達,而是有讓自己加入一個群體、進入「Commons」的感覺。

社群參與、發展目的

:我們知道 CC 這個運動緣起於自由軟體的 GNU GPL 等公眾授權條款,自由軟體一直很強調「社群」,社群也是推動運動發展的核心,不曉得各位通常都與哪些社群連繫?有什麼心得?

:香港從一開始啟動的時候就有很多義工從自由軟體相關的社群來。此外,由於我在還沒任職 CC 工作之前也是做關於自由軟體的研究,所以跟維基百科、Bloggers 社群也蠻熟悉,他們也幫了很多忙。

:我們有連結的例如剛剛提到的攝影社群,還有其他音樂、新媒體 (數位媒體等) 藝術家等社群,我們接下來會做些展覽、例如一百位藝術家的 CC 衍生作品展等等。

:我覺得有一點可提,大陸太大了,要能連繫各地社群並不很容易。我們也想在今年多利用社交網路等機制,以網路連繫社群,不過現在這些使用者多為重度使用者,還是算少數。我認為要推動社會運動還是需要有活躍的成員加入,從不同的思路下手讓社群成員發揮。這部份我覺得韓國做得很好,在這兩天的會議裡也只有他們真正提到行銷與品牌的層面;他們已經進入到將商業、大眾思維包含進來,而我們大多還是屬於學術研究的範圍裡而已。我覺得要真正推廣的話非常需要社群的活躍成員協助,才能向大眾真正地推廣。

:這問題真的蠻困難,就創用 CC 來講與社群的連結其實做得很少,這有其原因。但我的想法是,授權條款本身還是工具,有需要的人可以來取用。我認為我最主要的工作是,某個人需要這類工具時,他可以清楚了解這個工具的優劣,進而決定是否採用。而從這個角度我就不是要去「推廣大家用 CC」,而是去告訴大家有這個工具,可以考慮是否使用。如果真的要定「客戶群」的話,我自己把目標放在政府及教育學術單位,這兩類單位連結起來對我們研究所本身的使命才比較能結合。

而作為一個社會運動,我認為真正的目的並不只是要讓原本不知道 CC 的人了解、使用 CC 而已,更是要讓 CC 帶給大家對著作權的反思,去思考目前制度上的好壞、該怎麼改變才能改善整體環境。例如孤兒著作在台灣就是蠻嚴重的問題,大家對於一些找不到著作權所有人的作品,沒有先繳法定授權金後就可使用的機制,因而不敢利用,很可惜。比起社群經營來講、我更想投注心力在這些部份。

: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真的蠻不同,我喜歡 CC 並不是因為它的工具角色 —— 其實即使是用 CC,在大陸這邊照樣是被人家隨意侵權的,所以我進來參與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喜歡他的精神,喜歡這一份態度,還有就是互聯網的開放、給人類自由文化的新機會,許多人相互分享、重混等等激發出的東西,我覺得很多人會被這個吸引。

:我想這真的沒有什麼對錯問題,大家分別按照自己的角度為這個專案貢獻。

:所以是每個司法領域的 CC 團隊給自己的定位不同吧,例如莊老師剛剛談到的孤兒著作問題,我覺得這也是運動裡很底層的東西,也需要很多人去努力推動。而在我自己的定位來說,我就希望去連繫更多人讓他們認識這個精神,不是要要求別人用 CC,而是讓他們對這個精神有所感受、尊重著作權,希望藉此形成社群去推動一些變化。

:CC 的本質上來講是自願,例如我們這些團隊對 CC 組織來說都是志願者,而了解 CC 授權後願不願意使用也是著作人自己的意願。所以就我們的職責來講,我覺得也是一直在強調我們不是要「說服」你來用這個授權條款,只是要告訴你有這麼一個東西,喜歡的話可以用,要用哪種授權也是你自己決定。當初辦攝影比賽時,(CC 總經理) Joi Ito 曾問我是不是就提供一種授權條款讓參賽者使用就好,我們還是決定讓參賽者依其意願自由挑選。所以就這點上,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有「指標」,也不需要給我們指標 —— 如果要要求推廣指標,那就說不通了,因為大家應該都是自願者的。

:就是說,把授權條款本地化完成後或許團隊就已經達到百分之七十的目的了,而後作為在地團隊我們再告訴使用者這個東西的詳細情形,用或不用有什麼考量與風險,也就足夠了。

:所以,如果要做一些數字上的統計,有時候我也覺得可能會有些問題。數字背後代表什麼意義,如果錯誤解讀,那把數字掛出來也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著作權在中國大陸的狀況

:之前跟大陸的一些朋友閒談 CC,他們給我一個觀念是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方式比較不同,剛剛安定也提到很多人基本上不管著作權保護的,不曉得在這個部份知識共享的看法與對策為何?

:這問題我們其實也一直被問到,主要是詢問推動的重點為何,我想接下來最起碼還是會做一些著作權的教育。我們曾與一些網誌作者連繫,他們表示很多人對著作權是不了解的,而事實上之前也有案例,即使是著名的作家都不見得了解著作權。我們在推動 CC 時強調這不是讓你放棄著作權,反而是要讓你意識到你有著作權,而且你有哪些自由可以運用你的著作權。所以我們先談著作權、再談 CC。

判例?

:最後一個問題,就我所知日前香港曾發生過 CC 圖片的侵權事件,有公司違反 CC 授權條款而採用照片作為廣告,不曉得目前的狀況如何?台灣就我所知是沒有案例,也想請問中國大陸是否曾有 CC 案例?

:中國大陸目前是沒有,其實我們也很想有。

:我們也是,很多法律上的議題其實有個案例後會容易判斷得多。

:香港這邊的案例是某銀行違規使用照片作為廣告,但標示不清楚,而被民眾揭發。不過香港的公司真的很重形象,這個案子目前已經和解了,正在執行和解中的細節。


後記:這次的訪談促進了華文世界三個司法領域 CC 專案的互相了解,其實放大來說,自去年開始舉辦的 CC 亞洲會議也正是為了讓亞洲區 CC 專案交流而設的研討會 —— 這次研討會中的各項議程,筆者個人覺得重點並不是知識上的增進,而是經驗上的學習。在此也非常感謝三個司法領域成員的配合,讓我能完成這次的訪談。

附註:此內容因編排需求,並不完全依據提問的時間順序排列;另兩岸三地的語詞偶有不同,為了台灣讀者閱讀方便,盡可能改以台灣的辭彙書寫,特此聲明。

2010/7/16

創用 CC 好簡單工作坊 — 網站與應用程式嵌入

創用 CC 是創意工作者發揮威力的絕佳工具,而您的網站、程式也可以利用簡單的手法嵌入創用 CC 相關功能,協助使用者妥善使用網站、創造附加價值。本次工作坊將簡介創用 CC 後設資料「ccREL」,以及在網站平台方面的使用方法,同時探討網站平台嵌入創用 CC 的「眉角」。

總之,我們要辦小型技術 Workshop,免費、有吃的、可以幫你更了解 CC 網站整合,快來報名吧 XD 以下是其他資訊。

適合對象

  • 網站應用程式開發者
  • 對網站與創用 CC 結合方式有興趣者
  • 對後設資料連結與利用有興趣者

注意事項

  • 免費報名,還有吃的 :P
  • 歡迎自備筆記型電腦實作,會場有網路及電源

活動內容

19:00-19:20 Greeting (創用 CC — 趙柏強 / BobChao)
19:15-20:00 RDF 與 CC REL (W3C 日本辦公室 — 呂康豪 / Kenny Lu)
20:00-20:20 實作: RDF & CC REL
20:20-20:30 Break
20:30-21:10 網站平台嵌入創用 CC 實務 (創用 CC — 趙柏強 / BobChao)
21:10-21:30 實作: 網站平台嵌入創用 CC
21:30-22:00 自由交流

報名由此去!

2010/5/16

近期投影片

最近走闖江湖的次數不少,投影片也依慣例會丟出來。由於簡報室的網址相對長、難記,所以我通常會說「找我的網誌,我會貼上」,但常忘 orz 今天索性一起來吧!標題是連到簡報室,如果只是要看投影片的話不需要連過去。

雜談著作權、公眾授權

在台北市大的演講,兩小時。基本上延伸「著作權在你身邊」的內容,但加上「實際體驗 CC 創作」的部份。這是易原的建議,其實效果不錯耶,以後可以再試著用不同方式表達看看,大家實際動手會更有感覺。

Sampling and Copyright Issues

Copyright Criminals 的引言,還算 ok。

COSCUP 議程組廣告

既然要徵求 UX in OSS 的講題,那麼就來衝個 UIGathering 吧 :) 其實我這幾次都有參加啦,但倒是真沒想過能有機會拿到這個場子的麥克風。感謝阿修、XXC、David 及 UIGathering 全體成員的協助。

我這週三還要在 HappyPlanner 打一次廣告 XD 內容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啦,因為會去的人好像有可能重疊到。不過說實在,如果不會重疊、我就不需要去了。

投影片製作趨勢

又,我發現近期自己製作投影片有三個趨勢:

動畫大量減少

我習慣搭配動畫來表達抽象的東西(相信我,我用得還不錯,不會像這樣。)不過,因為之前升級 OpenOffice 之後動畫好像都會「破碎」地出現,圖片有時也缺角,乾脆順便配合 Slideshare 不支援動畫這件事、就少用了。現在用投影片的切換來處理過去想用動畫展示的東西,例子可以看這次「雜談著作權」的簡報,我把過去討論「衍生著作的授權方式」問答題都改成用切換的就能看了,所以以往用 Slideshare 看不懂那幾張要表達啥的,可以再看一次 :P

這件事間接造成下個現象:

張數爆炸多

我仍愛用 takahashi.xul,不過因為圖片的長寬比設定相對麻煩,而且我又很偏好用圖片建立聽眾的視覺感,所以有時間的話還是會用 Impress 刻投影片。結合高橋流的想法發展自己習慣的演說方式,感覺最近節奏抓得都不錯,已經比較不會發生那種明明給我半小時但只講了十分鐘的事情 (不堪回首的黑歷史,還是有忠實放在簡報室),所以看到兩百頁請不要太驚訝,真的講得完。

PDF Ready

剛也說了最近升級 OO.o 發生了些麻煩,可能是顯示卡驅動程式的問題吧,懶得處理(反正半年就隨 Ubuntu 升級重灌一次,該灌 10.04 了…)。有鑑於此,為了避免發生投影片無法顯示的慘案,我終於也養成了輸出 PDF 的習慣,現在每場簡報的投影片都是 PDF Ready 了!同時,也是因為單純餵 ODP 給 Slideshare 所出來的字型很醜,所以也改成 Slideshare 一律放 PDF、而原始檔 ODP 就放簡報室。顯示效果確實是好多了。


人會影響工具的形成、工具也會影響人的習慣啊。

2010/5/5

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就中文來說,其實 140 字並不短:七言絕句加起來也才 28 個字,看起來 140 字似乎是十分有「資格」擁有著作財產權?那麼我們把角色換成英文好了,140 個「字母」其實一句話就講完了,一句話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更誇張點,有個網站提供舉世最微的微網誌,只能輸入一個字!即便只是一個字,就中文來講也可能是「累」、「餓」、「睏」等能完整表達意涵的東西,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

當然「一個字」要擁有著作權是誇張了,要是真的可以、那我們隨便寫一句話可能就侵犯了七八十個人的權利;簡單的「我吃飽了」、「今天天氣真好」等常見語句,也八成不會被視為需要保護的著作。話說回來,從別人文章中僅僅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而從別人的音樂裡擷取一段旋律、一個聲響的例子卻不少,此即嘻哈風格樂曲裡十分常見的「取樣」。幾年前台灣著名的連續劇角色「劉文聰」有許多經典的台詞,就曾被創作者利用來拼湊成饒舌歌型式表現,當時也有不少人設定為手機鈴聲。像這樣的曲子,聲音取樣自連續劇、再混搭自己譜的旋律與節奏而成,是十分富有創意的行為 -- 但這樣有沒有犯法?有沒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如果擷取一句話不行,那麼只取一個不到一秒的鼓聲呢?

每個問題的研判都會找出另一個問題,這其實突顯了一個與「合理使用」十分類似的狀況:是否為著作,在法律上來說有時不是你我說了算,而變成得到法院面對法官才有定論;著作的「篇幅」,也連帶影響了合理使用判定準則中的「使用量」一項。

明天 (5 月 6 日) 晚上,城市遊牧影展的主題影片「Copyright Criminals」正是要討論這個問題。這部紀錄片訪問了許多音樂創作者、唱片業者、律師,帶我們從創作、經濟利益、法律等方面角度來檢視這個議題,創用 CC 的發起人雷席格教授也在片中發言描述他的看法。撇開這些嚴肅的事情不談,其實這也是一部適合音樂愛好者的電影 -- 除了片中有大量嘻哈風音樂穿插之外,影片剪輯方式也頗具拼貼風格,在視覺與聽覺上都能帶給觀眾豐富體驗。如果你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或者單純喜歡紀錄片、喜歡音樂、喜歡創作,明天晚上可以藉此機會前往華山藝文中心參與這場盛會(台灣創用 CC 計畫也會出席喔)。

這就不叫置入性行銷了,明著推薦啦 :P


最後來個有趣的問題:剛剛提到「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那如果我像很多漫畫、電影裡的罪犯一樣,從報章雜誌及平面廣告上剪裁各種不同文字,然後拼成一篇文章發表,這樣是否侵犯了別人的(任何形式的)著作財產權呢?請到噗浪,用 140 字內的篇幅回答 :)

2010/4/25

演講:電書也嘻嘻

在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的「數位出版版權講座」發表的 CC 介紹演說。由於對象是「傳統上版權的掌權者」,所以我的內容也稍微做了點調整,主要想傳遞的訊息是「思考加速流通的營利方式」。創用 CC 鼓勵的是流通,並且經由大量流通與混搭拼湊,讓大家的創意發揮最大的作用(影響力),但 DRM 如我們所知,早已脫離原本所說「管理」的層面太遠,而十分關心的是「限制」… 或許這不是唯一的道路?我相信不是,限制流通永遠只會是限制,不會再開創新的東西出來。如果要把餅做大,如果真的相信 Content is king,我們更應注意藝術創作原先的力量:表達、傳遞意念。總該有人把這些東西的經濟價值找出來吧?屆時我們就不用再封這個鎖那個還要擔心被破。

不會有什麼叫做「好的 DRM」這件事情,除去他的本質原先就是限制之外,火雲邪神也告訴你天下武功無堅不破、唯快不破,只有不斷更新的 DRM 才能確保(短暫時間內)無從破除,那所以數位內容擁有者只能跟著那些創作 DRM 的廠商不斷花錢更新嗎?一年砸在 DRM 技術研發上的錢,到底值不值,是有沒有人算過這個錢坑到底多大、還是買了就覺得安心了?「有 DRM,著作財產權所有人才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保障」,真的覺得他們大部分只是這樣想 XD

當然,要求大家尊重著作權,也是應該推行的理念,不過這不是哪個要先的問題,一起吧?不兩邊同時跑,只是失衡。

同事提到我沒有把一些例如平行授權等的主題放進去,但我倒是刻意不放 ─ 演講的目的不在於聽眾要「會」,只需要他們抓一個概念就夠了。當然,我並不是很有把握自己想講的能正確傳遞,但當我提到「該來想想怎麼藉由加速傳遞讓大家獲得合理利益」,且聽眾點頭時,我想我至少成功地賣掉了我的產品,那也就夠了。

由於是一次場合比較特殊的簡報,所以想談的改良點其實很多,不過因為還有一大堆事情在排班,等之後再說吧。先把簡報丟出來,原始檔可以在我的簡報室下載

據說這次演說有錄影,或許錄影出來後有空我再來回憶一下自己想講什麼…

2010/4/14

演講:著作權在你身邊

今天下午在淡水的聖約翰科技大學參與校園著作權講座,我把之前的「創用 CC 介紹」及誠夏在自由新生代的「網路著作權法」兩相結合,拼出一個大約 80 分鐘左右的內容。演講的資料,包括投影片原始檔、影片下載連結等,都在柏強簡報室 (小辣,看到了嗎? XD)

這次的演講機會是從洪朝貴老師那邊轉來的。我十分重視,因為之前跟洪老師聊天的時候,就有提到一個重要的想法:校園著作權講座應該還是要多講點「可以怎麼用」的事情,而不只是「不能亂用」。雖然就我搜尋的資料來看,許多演講者,例如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先進們、OSSF 的誠夏大人等,都已經做得很好,但似乎仍不是多數?也或許是我就在創用 CC 工作,十分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必然要提到的項目,所以看到別人的簡報沒有、就有點遺憾。

當時洪老師就提到以後會轉介相關的演講機會給我,也要我把過往講過的資料整理起來(因此有了柏強簡報室)。這回是第一次的實驗,內容讓著作權與創用 CC 各佔一半左右;其實架構跟誠夏之前在自由新生代的演講相差無幾,只是改用我自己的風格而已。

這次演講的內容盡可能地避開法條,關於著作權無形財產、著作人格權、不保護的著作類型等,則僅口頭描述不予細談。這或許會造成一些模糊與不確定,不過我這麼想:演講是追求聽眾在概念上的理解,而不是詳細的認知。既然橫豎聽眾一旦真的得碰到著作權法時,都得回去查法條,那我只講大概念,應該更有助於吸收。

況且我不是律師啊 orz

演講過程算是順利,回來看了一下照片,到場者約六十人左右,反應還不錯,而睡倒率約 10%,可以接受。有鑑於準備新版投影片的過程中不斷感到受前人庇蔭良多,一度想直接放棄所有權利就算了,但經考量還是沿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條款授權公眾使用。若對於內容有什麼想法,也歡迎留言指教。


又,柏強簡報室疏於整理,中間有些演講紀錄還沒有登記上去。從這次起,我打算試試「預先」建立頁面,一旦約定演講之後就到簡報室開一頁、甚至構思的過程也公佈出來,所以各位看官已經可以從那邊看到接下來部份演講的行程,有什麼建議歡迎一起討論啊!如果你在找 Mozilla、Creative Commons、自由軟體、著作權等相關資訊,或可考慮去挖挖看有沒有什麼玩意可以直接用。

2010/4/3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登入後才能下載音樂,是否違反 CC 精神?

Update: 我在創用 CC 的 Blog 上發表了這篇文章的修改版,主要加上分段標題、補充關於台灣創用 CC 計畫成員的回應引發的想法等,這邊的文章已經更正為最新版。


以下想法僅為個人想法,並且如你所見,有很多「如果 A 成立、則 B」的推論,是可以試著去辯證 A 不成立而整個推翻的。(當然,本文也不代表台灣創用 CC 計畫立場。)

前情提要

FreeSound 是一個 CC 音效網站,大家將自己以 CC 授權的音效檔上傳,也可以從該站下載別人授權的音效檔。FreeSound 要求你在下載音效之前先登入,這也代表你必須先註冊、不註冊不登入就不能下載。上週創用 CC FAQ 重整會議時,我們提出的疑問是,這是否違反 CC 精神呢?

我們都承認必須登入才能下載並不夠方便,甚至也提出「這是否屬於一種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如 DRM)」的想法。如果這屬於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那麼此一舉動原本就違反 CC 授權條款了!

這個問題一直延續到昨天的例會,開會時我支支吾吾,無法為自己「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才能下載,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這點提出很好的講法。不過,大概是夜晚讓人比較容易思考,晚上突然覺得,好像知道為什麼自己一直覺得這樣的論點不合理了。

我的想法 (1) 被授權人無散布的義務

公堂之上,容我比喻一下:

  1.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條款釋出
  2. 柏強將此音樂檔交給小強
  3. 小強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

我相信 1 跟 2 不會導致 3,因為小強此時「有權」將音樂檔散佈給他人使用,卻沒有「義務」必然得這麼做。即便是有「相同方式分享」元素的條款,都是限制「改作、並散佈時,需以同樣條款釋出」,卻不要求別人只要改了就必須丟出來,更不論「改了自己用,完全不散佈」這點其實還蠻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

如果我的想法是對的,那麼其實 FreeSound 的例子就可以是:

  1. 作者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釋出
  2. 作者將此音樂檔交給 FreeSound 網站

假設最初柏強跟小強的例子我們可以同意 1 與 2 不會導致 3,那麼就當然也不會從 a 跟 b 導出「FreeSound 網站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的結論。這邊甚至不需要牽扯到使用者條款(ToS)的問題,即便把 FreeSound 當成一個利用人,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我的想法 (2) 網站使用條款介入

又,講狠一點的例子:

甲.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版」釋出(請注意多了「非商業性」的條件)
乙. 柏強將此音樂檔上傳到 example.com
丙. example.com 要求別人必須先付費,才能下載這首柏強的音樂

若有這樣的例子,我十分相信在「乙」這一步時,柏強必然同意了 example.com 的使用條款、條款裡也必然有關於「丙」這個步驟的相關約定事項。此時,「丙」肯定不違反任何 CC 條款(因為在同意 ToS 時,等於柏強跟 example.com 額外約定允許商業利用),但我們能不能說 example.com 違反了 CC 精神呢?

雖然我很努力不要碰觸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塊(理由容後再述),但我相信答案是「並不違反」。允許權利人與利用人額外約定超越授權條款的事項、以免除授權條款的條件限制,正是 CC 允許的彈性,也因此更體現自由選擇這一點。

或許有個爭議是,example.com 是否不該制定這種 ToS,要求使用者必須授與其商業利用的權利?其實我想這也不是問題,畢竟沒有人押著柏強把檔案傳上去,柏強當然有很多選擇,包括自己架站來散佈、傳到別的(沒有這項約定的)平台等等。利用別人的服務,就守別人的規則 -- 我相信這也是 CC 的一部分。

我的想法 (3) 在使用條款介入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但「甲~丙」的例子裡再加上這種狀況,我就不很確定會造成什麼影響:

丁. 他人從 example.com 上下載的、柏強的音樂,是經過 example.com 加工、放入 DRM 機制阻止散佈的檔案

這種情況顯然有點麻煩:若該音樂檔以 CC 授權、就不能相容於「會阻止散佈的 DRM」,這是在授權條款裡已經寫好的東西、無可妥協。我想這種狀況下,example.com 或許可以主張網站與柏強間完全依據 ToS 行動、無視 CC 授權(請想做是種平行授權,柏強在同意 ToS 後等於與 example.com 另行訂立了完全不同於 CC 的授權條款),因此網站有權加上 DRM 機制而不致違反 CC 授權條款。但這時,我就不確定柏強能不能對大眾說從該網站下載的音樂將以 CC 授權了,這邊畢竟有衝突。

結論,與隱藏的前提

總之,我的主張是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必須先註冊登入後,才能下載別人以 CC 授權之音樂檔的行為,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如果這樣的推論正確,那我們甚至不需要處理「限制需登入,是否屬於在著作中加上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這點。

我在內部發這封信闡述我的論點時,易原跟莊老師的回應提醒了我,上述都必須先建立在「柏強是此音效檔的創作者,握有此音效檔之權利」這個大前提上,若上傳檔案者並非權利所有人、那麼很可能打一開始便無權就此著作簽署網站的使用授權條款。

與此相關、或對立、或衍生的各種討論,在台灣創用 CC 計畫裡還有一些;我先以本文描述一下我的看法,當然也可以期待同事提出自己的觀點、充實一下我們家網誌啦~ 當然我也很希望聽到讀者您的意見,目前台灣創用 CC 網站還沒有開訪客留言(新版寶莉已經在處理中、並有規劃討論功能了),如有想法,歡迎到創用 CC 討論室,或我的網誌留言。


CC 精神?

剛提到我盡量不想碰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個問題,我對 CC 有這些想法:

  • 較 GPL 等自由軟體運動,CC 提供權利人更多種彈性,藉此邀請權利人釋出部份權利(相對就是僅保留部份權利)與他人共享。
  • CC 試圖以定型的條款、易懂的元素,降低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法律上的認知負擔;在複雜度降低的情形下,希望權利人更願意給、利用人也更敢拿。
  • 所以,CC 如莊老師曾說的,是為了促進流通而存在。我想更擴張一點說:CC 希望所有的創意都能發揮最大威力。(我承認這是我投影片裡的話 XD)

但其實我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甚至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與雷席格教授完全相同。這無所謂,因為除了這些比較抽象的東西之外,我們可以真實地拿授權條款來實踐我們的想像。無論我們對 CC 的想像如何,我們至少可以同意這些已經化為嚴謹文字的條款是我們的公約數(若不是,我們就會在下一版修改,或是選擇不支持),因此我可以拿「精神」這件事情要求自己、或許再加上自己所屬的組織,但若要與外界對話,講條款應該是比較可行的。

要是 CC 只是個倡議精神的組織、而沒有提供這些授權條款,那就我個人觀點,這是個只有口號卻難有行動的組織,我可能就不會支持。

2010/3/31

關於電子書,需要整理的雜感

真的只是雜感而已,有鑑於現在的時間詭異,我想我不要花太多時間整理比較好,但需要把想法早點丟出來免得後來太懶。

關於電子書標準進度報告

  • 對於最後選擇 ePUB 的決策我都表支持,其實目前的狀況、這也夠了。畢竟,我們什麼也沒有、同樣也沒有必要在這個時間點奢求一個解決各式需求的規格,那麼選一個開放、已被證明堪用的規格即可。
  • 規格的中文說明很感心,好感度++
  • 中文的簡繁互轉一直都不是「對應表」就可以解決的事情,這有點麻煩。尷尬的是,我想我們很快就會熟悉各種簡體字(實際上很多人,包括我,已經是了),那麼或許簡繁互轉屆時不過是為了參考、以及看起來爽,就不會要求正確的字義對應。這是悲觀了點,要是真有好方法、能處理「我下面給你吃」這句的狀況,也是樁美事啦。
  • 「中文字型支援種類不足」,沒有脈絡、不太確定自己對這句的了解是否正確,姑且視為「轉檔時的軟體無法支援足夠多的中文字型」。這其實問題不大吧?不知道發問者使用哪套軟體,但既然 ePUB 骨子裡橫豎是 XHTML、那「字型支援」就會是顯示媒介的事情、而非轉檔或規格的問題。倘若真是轉檔軟體沒有「用 CSS 設定中文字型」的能力,就花錢改善它吧。
  • 「免費就能用的」字型選擇一直都不多,花錢買就有,硬體製作商或可考慮把這當成賣點。如果可以有股勢力強烈支持下列兩點任一,都是朋友:

    • 要求政府相關的雜七雜八單位一致同意用 Public License 釋出全字庫。SLAT 其實去拜會過兩個相關單位了,相信還有很多單位一定也都試過。 我不會說政府沒誠意啥的(他們應該也沒有抱著不放的意思),但我們需要些力量讓這些相關單位「一起」同意這件事,避免責任歸屬不清導致的皮球亂飛。
    • 請需要用的組織起頭、花錢製作一些公用字型,然後用 Public License 釋出。文鼎(似乎也是會員)早先曾釋出部份字體,若有興趣、有些已經不那麼賣的字體或許也可考慮釋出,造福人群。
  • 文字是否以直書顯示,會不會是一個應該要留給讀者決定的問題?若是,那麼只要硬體商支援 CSS3 writing-mode 即可,我們可以用標準順利解決規格問題,那麼使用者便更可擁有切換的能力、而無須另行定義「直書」標籤。又,這應該是顯示媒介要考慮的問題,可以當成賣點做,Lovely Reader 好像就是這樣。在我的想法裡這也是「顯示」的問題,應盡可能與內容(在此例是 ePUB 規格)本身拆開,才能彈性利用。
  • 電子書號標準,若真有必要獨立成為一個標準,猜想國外應該至少有草案了。畢竟如果目前的規格真不夠用、那麼全球都不夠用,可聯合他國一起立一個、盡量避免規格只在自家玩的情形比較好。
  • 註記是否應該跟著 ePUB 一起走?好問題,我沒想過,但有的話真不錯。
  • 至於註記的顯示方式,留給顯示媒介吧,除非現在我們就能窮舉各種顯示設備與介面的可能、不然怎麼訂都是給以後的自己找麻煩。將內容與顯示方式拆開討論,還是比較好的方法。
  • 我的 ePUB Readers 都不能看有 DRM 的東西 orz
  • 「版權保護標準」如果不是 DRM 標準,那想像不到具體是什麼。DRM 是否要有標準?沒想法,但共通標準的話、更容易被集中火力破解就是真的。個人偏頗的意見:DRM 終將要被證明是勞民傷財又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想想怎麼從「限制著作流通來贏取利益」轉往「促使著作流通來贏取利益」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快,可惜除了廣告之外我也想不到。
  • 「電子書傳輸協定」,想像不到具體是什麼。
  • 「兩岸電子書互通標準」,除了 ePUB 規格本身就處理完的事情之外,想像不到具體是什麼。

    • 格式固定有必要,我愛 ePUB。
    • 詮釋資料的定義部份有必要,雖然這好像不只跟電子書有關。
    • 簡繁互轉個人覺得爆炸難,要到「術語比對」就代表其實還是各走各的,才要比對吧 XD
    • 硬體規格沒想法,不確定讓大家自由發展會不會更好

閱讀體驗

為了進一步了解現況,我其實好像還不錯努力啦。除了真的拿個專用閱讀器來看之外,我試過用下列各種方式盡可能閱讀完一本(夠厚的)電子書,茲列如下:
  • 用電腦液晶螢幕看 PDF 文件:這很多人都有過。心得包括眼睛很酸不舒服、希望有翻頁的動作(不是愚蠢的動畫,只是要可以翻頁而不是連續捲軸)但又要遷就螢幕與字體大小的問題、長文真的看不太下去。
  • 用電腦螢幕看 TXT 文件:也很多人都有,我是看小說。心得包括眼睛很酸不舒服、用螢幕看長文還是黑底白字較舒適、很容易忘記上次看到哪裡、章節分野不明確。
  • 用電腦螢幕、以好讀閱讀軟體看「好讀」文件:大概是最好的體驗。Linux 可以跑真是太棒了、直書可以接受、翻頁方式可以接受、字體大小可以調整真是太棒了。
  • 用電腦螢幕、以 Firefox「ePub Reader」看 ePUB 文件:就跟看網頁一樣,體驗也一樣。我想要可以「翻頁」的閱讀工具(再次強調不是動畫效果)。
  • 用手機、以好讀閱讀軟體、看好讀文件:手指頭常常會擋到字,既然是手持裝置應該還是有點 margin 比較好,其餘同電腦螢幕。我用手機看完三本小說,總閱讀時間大概是時個多小時,這個方式我算看得下去、也不太遇到眼睛疲倦的問題,推測是因為分段閱讀。
  • 用手機瀏覽器看 HTML 長文:捲動而非翻頁、很容易忘記上次看到哪裡。
  • 用 OLPC XO 看 PDF(彩色螢幕模式):看不太下去,程式太慢、反光問題。
  • 用 OLPC XO 看 PDF(黑白螢幕模式):除了沒有光線就看不到外,還蠻好的,不過對比比較低有點吃力。

ePUB 的授權資訊

我 Twitter 上有寫過一些:

想了那麼久我承認自己還沒實作,ePUB 書都看好幾本了。

2010/1/8

混用多種不同授權方式的原始素材

剛看到小畢在 Twitter/Plurk 上寫了:

Creative Commons 似乎會遇到一個問題.... 當我取材自多個CC授權的作品時,若這些作品的授權條款不一致 (Bob: 中略) 似乎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這邊分三個部份來快速釐清一下觀念:

「用別人的 CC 授權作品來當素材」代表什麼?

因為你本來沒有使用他作品來當素材的權利,所以他採用 CC 授權之後,就表示你「在遵守條約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他的作品。當然,「使用方式」可能也是條件的一種,例如要求不得更改、要求不得商業利用等等。

所以一旦你決定要使用這份作品當素材,那麼就得遵守授權的條件;要是無法遵守,就等於沒有獲得授權,也就是不能用。

同條件、不同版本的 CC 授權?

授權條款沒有所謂「升級」這件事情,每個版本的授權條款都是獨立的版本,要「升級」就要重新宣告;又,以 CC 的例子而言,「舊版本」依然有效,這之前提過不少次了。

不過,在 CC 的所有授權條款裡,「相同方式分享」系的條款中特別提到了授權條約版本問題,它是這麼寫的:

您唯有遵守以下各款,方得散布或公開演播改用作品:(i) 本授權條款;(ii) 與本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後續版本;(iii) 與本授權條款具有相同授權要素(的此版本或後續版本)之尚未本地化(unported)或任一司法管轄領域之創用CC公眾授權條款(例如「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美國」版);

這代表如果你用了以「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0 英國版」釋出的作品當素材,那成品用下列任一條款釋出都 ok:

  • 一模一樣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0 英國版」
  • 更新版本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英國版」
  • 不同司法領域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0 台灣版」
  • 不同司法領域、也更新版本的「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版」

只要其中授權要素相同就行了,這一點是 CC 「相同方式分享」的特色。(需注意不能選用更舊的條約版本就是。)

「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跟「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兩種類型的素材混用後?

這其實不用想太多,簡單說就是不能混用,也不能偷吃步地說「那我兩種都用、雙重授權」來處理。「相同方式分享」在這邊又是非常嚴格地規定只有相同(或相容)者可以採用,而在商業性的觀點不同、就會造成此類素材無法混用的問題。

那如果真的很想用怎麼辦呢?授權標章網頁裡每份都有這句話:

若您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上述任何條件都可獲免除。

所以就是回歸原始方式,必須自行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才行。先前我也曾經為了某個混用不同授權方式的作品,去信請求作者允許我將「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的素材衍生創作後採「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方式釋出。

不過小畢在 Plurk 上後來舉的例子,倒有更容易的處理方式:

舉例來說 有些作品為了商業考量是CC-BY-NC-SA授權 但是如果「我之前的作品」使用CC-BY-SA 那我現在做一份新的作品融合了別人的跟我之前的作品 那應該怎麼授權?

用 CC:BY-NC-SA 就對了,因為在著作權沒有轉移的情形下,你自己以前的作品,你本來就有使用的權利,不用考慮 CC:BY-SA 那部份

2009/12/11

更動授權方式為創用 CC 3.0 版

是的,又要改了。從發佈這篇文章起,除另有標註外,本站文字部份皆採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版條款授權大眾使用。

由於先前提過的「不可撤回」特性,本站於 2008/12/15 10:01 AM 至 2009/12/11 01:50 AM 的文章亦採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版條款平行授權,而於 2008/12/15 10:01 AM 前的文章再加採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2.5 台灣版條款三重授權。

聽起來很複雜不過也是沒辦法的事情啊… :P

延伸閱讀

2009/11/2

雜談 ccPlus 運作模式

這篇是下期 CC 電子報的專文 (一刀未剪版),為了鼓勵集中回應,先貼一下自己的 Blog 以便取得連結 :P


自 iSummit 2008 回來後,筆者撰寫的 Open Business 心得裡提過 ccPlus 這項技術。時過境遷,ccPlus 已經成為 ccREL (為作品以數位方式標示 CC 授權條款的標準規格) 的一部份,當您前往 CC 網站選擇授權條款時若填入「其他授權方式網址」,則產生的程式碼裡就會包含 ccPlus 的資訊。

簡言之,程式碼中的 rel="cc:morePermissions" 相應標籤中,正標示了進一步連絡的網址。如果使用者需要更進一步洽談授權、點選這個網址就對了!事實上,經由按下網頁上的 CC 授權標章前往授權標章的說明網頁時,說明網頁上也會告知訪客該去哪裡洽談更多授權。

授權代理實作方式

ccPlus 的原理十分簡單,商業組織要實作相應的功能也不太難。當創作者為自己的作品標上 ccREL 資訊、並且在其中包含 morePermission 資訊後,支援 ccREL 的瀏覽工具應能直接辨識出授權代理商的連結並提示使用者;在使用者點選授權代理商的連結後,主機端再加以辨識 HTTP 標頭中的 refferer 資訊,得知來源網址、再依據來源網址的原始授權方式決定要提供哪些額外的權利供使用者購買即可。

舉個例子:創作人「小強」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條款授權他人使用自己的歌曲,而聽眾「包柏」很喜歡這首歌、並且想用在自己的作品上,但基於種種因素無法遵守這個授權條 款,於是他點選小強網頁上的「其他授權方式請點選此處」,連到了授權代理商 morepermission.com 的網頁。morepermission.com 此時因為 HTTP refferer 的資訊得知包柏因小強的歌曲而來,並且從小強的原網頁查明小強採用 CC:BY-NC-SA 條款,因此自動列出下列購物選項供包柏選擇:

  1. 除原條款授予之權利外、額外增加「商業使用」的權利:1000 元/單件作品
  2. 除原條款授予之權利外、額外允許免去「相同方式分享」的權利:3000 元/單件作品
  3. 直接購買一般性商業使用權利 (不需標示姓名、不需相同方式分享): 20000 元/單件作品

包柏勾選第 1 及第 2 項,並且填寫相關資訊後結帳,便擁有在單件商業作品上利用小強的歌曲、且不需以相同方式分享的權利。每個月都有數十位像包柏這樣的人前來 morepermission.com 購買小強作品的額外權利,而 morepermission.com 則在月底與小強一次回報本月的銷售狀況及結算金額。包柏跟小強都免去了信件往來的等待時間與麻煩,而 morepermission.com 則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務費。

衍生問題

剛剛的流程看起來還不錯,但就技術面來說、其中會有幾個問題:

1. 包柏要的,是小強網頁上的哪個作品?

當同一個網頁上又有圖、又有文、又有音樂,程式如何判斷 ccREL 所指的東西是什麼?ccREL 可能出現在網頁上的任一處,即便授權代理商能循線回到來源網頁查驗、也無法用電腦程式準確判斷出網頁上的那個部份是授權的標的。

2. morepermission.com 怎麼自動提出購物選項?

最簡單的想法是,原始的授權條款有哪些元素,就提出相對應的「取消」選項。例如本例中原始授權標的物採「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大眾使用,那麼直接提出「不需姓名標示」、「允許商業利用」、「不需以相同方式分享」作為採購選項似乎便是可行的方式。

不過考慮到原始著作人的意願,那麼事情又有些不同:或許對小強來說,取消「相同方式分享」跟「非商業性」都還好說話,但很堅持必須保留「姓名標示」的權利,此時 morepermission.com 還是必須提出相應的機制來回應著作人意願。

當然,也要考慮到我們並不需要在「more permission」的層面上被 CC 的各項元素綁死,而更可以直接將「一般性的商業使用權利」當成選項之一。選擇此項時,買賣雙方的關係就不是「我已經獲得著作人以 CC 某條款授權、且著作人對我額外免除某些條件」,而是「我已經獲得著作人以一般商業使用權利授權」,則此時就完全不需要看 CC 的條約內容,對於利用人來說或許更為簡便。

3. 如何定價?

取消各種權利時,該怎麼定價?且雖然範例裡「不需相同方式分享」的價碼較「可商業利用」來得高,但不同的著作人可能又有不同的看法。又,依據使用目的不同、定價方式也該有所差異:耗資千萬的電影與巷口的咖啡館要用你的音樂,應該就有不同的計價方法。

這 3 個問題都可以經由著作人與代理商先行約定來解決,也就是說小強在 morepermission.com 上先註冊一個帳號,指定「由這個網址來時、代表著作物是這首歌」、選擇願意有條件除去的授權元素、再分別就各種情形自行給予定價。也或許小強可以指定「某 個網址來的著作、一律堅持保留姓名標示元素」、「某些特定網址的著作,一律僅給予『直接購買一般性商業使用權利』的選項」等等。

不過既然要「登記」,那麼又衍生出「如何知道帳號的所有人就是作品所有人」的問題,這個層面其實已經離 CC 所關心的事情有點遠、但又容易被牽扯為 CC 應該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無論有沒有 CC、在世界上盜用別人作品自稱作者的事情也本來就存在,那麼原本怎麼解決就怎麼解決、原本難以解決的也不用在這個地方苛求 CC 有所作為。目前來說,服務商及購買者只能相信網頁提供者確實提供了自己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其他玩法

上面舉的例子是獨立的授權代理商機制,也是筆者認為比較開放的玩法。依據這個作法,使用者可以自由選擇作品的發佈平台及授權代理商,避免被一家公司綁死。

不過,事實上在目前可見的 ccPlus 服務供應商裡,大多都是把著作發表平台 (content hosting) 直接結合金流,還沒有看到開放、接受外部作品一起販售的情形。以 Jamendo 為例,在平台上發表的音樂內含 ccPlus 資訊,但使用者沒辦法選擇授權代理商、而是會直接又連回 Jamendo 的授權網頁。

此外,能夠選擇的授權方式也不若 ccPlus 原先「可以隨選要減少的授權要素」的規劃,而大多是直接就作品要利用的層面來販售商業性使用授權。也以 Jamendo 為例,在選擇好要買的歌曲之後,網站會出現表單要求你描述作品的應用方式,並藉以決定要收多少費用。

這種方式把剛剛提到的作品、購物選項、定價等問題,都直接由該平台幫你決定了。雖然一次解決了很多問題,但相對來講就不那麼自由,且使用者若想藉由多個平 台來增加曝光度、也無法選擇統一的授權代理商來簡化收費流程。但不可否認,這樣的實作方式對於服務提供者來講是比較方便、利益也比較高的,因此無怪乎大家 都以此種方式實作 ccPlus。

但就算作品發佈平台想兼營金流機制來收一點服務費,無可避免也必須付出相對的營運成本與代價。所以可以想見另一種模式很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出現:作品發佈 平台提供有限的選擇,讓著作人自三到四家的授權代理商中選擇其一,而發佈平台再與授權代理商分享手續費。這個模式可以讓發佈平台免去增加金流業務的麻煩、 且又能讓想合作的授權代理商自行「投標」加入合作伙伴,獲得一定利益,著作人也能因此獲得 (有限的) 選擇自由。若授權代理商增加到一定的數目,這個方式很可能在未來成為主流。

那麼,目前有多少獨立授權代理商?

在筆者有限的資訊裡,答案是零、一家都沒有。

ccPlus 概念推出已經超過兩年,目前實際支援這項技術的獨立授權代理商就是找不到。以全球作為市場範圍來講,這多少應該還是個有利可圖的行業,會造成毫無獨立廠商支援的理由,筆者隨便猜一下:

  1. CC 不紅,ccPlus 更不紅:也就是「這是個解決問題提升利益的好技術,但知道的人不多、實作的人當然更少」。其實這是最好的狀況,問題僅僅在推廣而已,而不是機制本身有問題。
  2. 著作發表平台不支援:獨立授權代理商想賺錢,那麼自然希望有足量的著作人使用 ccPlus 技術、且願意指定自己為授權代理。但目前提供著作人發表著作的服務平台、似乎都沒看見能讓你選擇外部授權廠商的設定可填。
  3. 雞生蛋蛋生雞:以著作發表平台的角度而言,現在這類授權代理機制還不風行,好像也沒有必要提供支援。上述兩點明顯為雞生蛋、蛋生雞的情境,讓支援 ccPlus 的獨立授權代理商在短期之內只能從自己架主機發表作品的著作人身上賺到服務費,吸引力太小。
  4. 也或許,這個市場本來就小得可憐?筆者不這麼認為,但沒有統計數據支持的情形下這必須列為一個可能。

其實應該再加一個「以上皆非」 —— 也或許其實 ccPlus 機制設計上有什麼問題,是我們這些太熟悉 CC 的人沒有注意到的?

無論如何,有更多的後設資料我們就有機會利用機器做更多的事,ccPlus 是後設資料的一種、與其相關的授權機制也有推動的價值。筆者在接下來的半年內將尋訪創作者及既有平台服務商 (包括著作發表平台及線上授權服務平台等),希望能整理出 ccPlus 機制運作架構建議及目前的狀況分析,期待明年中有機會再與各位分享心得與成果。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於 ccPlus 的資訊,請見 CCTW Wiki: http://wiki.creativecommons.org.tw/CC_Plus

2009/10/30

MozCC 在 Jetpack 裡重生:JetCC

在弄 ccZotero 時,網頁裡後設資料皆經由 ccMetaView (MozCC 的一部份) 擷取而來。ccMetaView 的目標是要能夠抓到各式相關的後設資料格式 (而不論是否與 CC 相關),這是好事,不過如果就真的只想抓 CC 的後設資料、是否有跟 MozCC 1.0 一樣的簡單套件呢?又,Firefox 的 API 隨著版本演進而變,而就 CC 總部投注在 MozCC 上的資源,顯然不足以隨著版本變動而更新,是否有更能快速修改的東西呢?

之前提過,我最近花比較多時間玩 Jetpack,所以在想到這些後,就把腦筋動到 Jetpack 上。這種單純的架構果然是實作簡單套件的最佳方式,只花了一點點時間、就把這個 Jetpack feature: JetCC 做出來了。

安裝 JetCC 之後,在狀態列上會顯示目前網頁的授權方式,點選之後則會帶你前往授權條款的說明頁面。其實一切就與 MozCC 1.0 差不多,這也是我覺得比較「輕量」的方式。

拜 HTML 5 Selector API 所賜 (在此以 jQuery 處理),要找到網頁中有沒有「授權條款」相關資訊,只需要簡單一行:

$(doc).find("a[rel~='license']");

接著再取得該元素中的 href 屬性 (也就是授權條款網址),即可得知該文件採用什麼授權條款,然後顯示相應圖片即可、輕鬆愉快。

在這個小套件裡有幾件事情值得與大家分享:

1. CC Metadata 格式

從古到今,就我所知有三種在網頁裡嵌入 CC 授權資訊的方法,分別是放在註解裡的 RDF、microformat、以及目前的 ccREL 規格。後兩者都可以用剛剛那樣擷取 rel="license" 的方法來察知,不過對 JavaScript 來說、放在註解裡的東西還真是苦手。實作上還是可以分析網頁後自己寫簡要 RDF parser、不過我懶了…

除了註解中的 RDF 之外,XML 中的 RDF 也是個問題。按理說我不需要管到 XML 的部份、但因為 Firefox 的構成介面:XUL 也是種 XML,所以利用 XUL 做的「網頁」 (例如高橋流 XUL) 也可以由 Firefox 開啟,這麼一來支援一下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不過同上,目前懶得做,願意幫忙的大德快來吧 XD

2. 產生 referer

點選狀態列的 CC 圖示會帶你到該授權條款的說明網頁。其實 CC 的授權條款說明頁面會自動偵測來源網頁是否有其他 ccREL 的資訊 (例如 morePermission、姓名標示資訊等),並且顯示出來。因此,如果在這邊單純用 jetpack.tabs.open() 來開啟授權條款說明頁的話,在 HTTP request 內並不會送出 referer,那說明網頁也就無法找到來源網頁上的其他資訊。

只要能送出 referer 就能解決此問題,不過 Jetpack 的 API 目前還沒有提供修改 HTTP Request 內容的方法,所以只能靠其他旁門左道來處理了。在你點選狀態列的 JetCC 圖示時,我們偷偷在目前頁面上插入一個按鈕,設定按下後前往授權條款網頁,再用程式模擬按下動作。這樣就暫時繞過了 referer 的問題。

嚴格說來,這個套件的作用相當有限,但有鑑於 Jetpack 這種方式是未來瀏覽器擴充套件架構必走的道路,當成試作品亦有他的價值。程式碼本身相當簡單,我直接宣告進入 Public Domain 了,歡迎大家隨意使用,如果有興趣改成 Google Chrome 可以安裝的擴充套件也不錯 (應該也相當簡單)。

2009/10/2

Bring CC data to Zotero

Zotero is a Firefox extension which plays the role of EndNote; it helps you to manage the resources you collected from the web, like research papers or articles. Though there's a "Rights" field for copyright / license metadata, it seems that Zotero cannot recognize CC license data.

Zotero supports COinS, but doesn't save "rft.rights" values from OpenURL (I don't know why.) That means you have to enter every rights information by yourself, or you might have copyright issues when you wanna reuse the data.

Luckily we have MozCC, an extension to recognize hidden metadata in the web page. By the following way, we can make another extension to bring the power of MozCC to Zotero. It actually pretty simple, but I do spend way too much time coding to address these issues:
  1. After 2.4, MozCC is broken into two extension: One for recognize metadata in web page, and another for UI display. Since the separation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 I often feel lost when I read the code. :( Well I'm not a good programmer, I knew it from the very beginning.
  2. COinS is totally new for me, and there's only a few example for "rft.rights" on the Internet. This is pretty strange but it's true. Do a search and you'll see. I have to decide if it is the good place to save license data and, if true, in which format. Since I want to solve the multi-licenses issue (see below) in the next step, I save only the license URL at this point. 
  3. When there are two (or more) license statements on one page, how do you know which license to follow? Sometimes it means the page is dual-licensed (like Wikipedia, license under both GFDL and CC BY-SA,) but sometimes it means different licenses for different parts on the same page. This could be a problem, and even MozCC doesn't solve this.
  4. Bob is too lazy.
Anyway, I made a simple extension (or, "plugin for Zotero") to try out the possibility. If you wanna give it a try, or even help me to improve it, you can get it from my website.

Remember you have to install MozCC and Zotero first. You can use Zotero 1.x or 2.x beta, and for MozCC, please install the newest version IN THE SANDBOX (2.4.9+) from the Firefox Addons site.

Patches and feedback are welcomed, just leave me a message :)

練習寫英文的分隔線 (喔對了歡迎幫我改作文 orz 請寄信給我)

Zotero 是個 Firefox 的擴充套件,可以用來管理網路文件與你擷取的其他資料,跟 EndNote 的作用非常相近、都是比較偏向學術文件管理的用途。我家老闆希望有個可以管理網路 CC 資源的軟體,這當然是非常棒的東西,但可惜他雖有「授權」欄位、卻認不得 CC 的資料。

我查了一下他支援的 COinS 格式,此格式將 OpenURL 嵌入網頁,規格裡也有 rft.rights 這個欄位,不過 Zotero 不吃… 所以我把腦筋動到 MozCC、一個可以辨識網頁上 CC 資訊的套件上。理論上,可以寫個小程式,讓 Zotero 在儲存資料時「順手」將 MozCC 辨識出來的資訊帶到 相對應的欄位裡,完成任務。

程式其實很簡單… 不過我花的時間好像比較多在查資料,包括:
  1. MozCC 2.4.9 開始真的把這套件拆成兩個部份了,一個用來辨識、一個用來顯示。這很棒,也是正確方向,不過目前分割得不是很乾淨,我看程式碼時常迷路 orz 我真的很遜。
  2. COinS 跟 OpenURL 對我來說是新東西,其實我不太敢確認  rft.rights「可以」拿來存授權資料;目前反正是心一橫就上了,而且我有看到有人的使用方式跟我相近。另外,要儲存什麼資訊呢?我一開始有想過像 MP3 的授權欄位一樣,儲存「本文章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條款授權,請見 {網址}」這類的東西,不過考量到我想解決多重授權(看下一條)等問題,所以目前先單純儲存授權條款網址再說。
  3. 網頁上如果出現兩個(以上)的授權聲明,怎麼辨識儲存下來的部份該遵從哪一個條款?是平行授權、還是針對網頁的不同部份授予不同權利呢?這真的有難,MozCC 也沒解決這問題,不過我想試試看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處理,以後再說。
  4. 我好懶。現在每天看棒球轉播是我唯一的嗜好。
總之總之,我還是做了一個小套件。先裝 Zotero 跟 MozCC 2.4.9+ 再裝這個套件,那麼儲存網頁時如果 MozCC 有偵測到 CC 授權資訊、Zotero 就會把授權條款資訊儲存在「權利」那個欄位內。有興趣的可以試試看,也超歡迎幫忙修改、一起討論的。

我覺得寫得簡單又爛,其實很掙扎要不要丟出來 orz 不過考量到其實我好像沒在怕別人知道我多遜,就丟吧 XD 有興趣幫改或提意見的,請直接留言囉。

2009/9/16

CC 發佈「非商業性」認知調查報告

前言:CC 在台灣時間昨天稍早發佈了「非商業性」認知調查報告,這是大家都很在意的一份研究,所以我利用 Google Translator Toolkit 很快地翻譯了一下 CC 的網誌文章。雖然報告本身不能真的直接拿來「定義非商業行為」,不過可以想見這一份 (以及未來可能的) 研究結果都會一步步反應在未來的 CC 授權條款中,值得有興趣的大家參考。以下翻譯部份原作為 Mike Linksvayer,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條款授權使用:


大約一年前,我們開始研究人們如何理解「非商業性」這個辭彙。這項研究由Andrew W. Mellon 基金會慷慨支持,內容含括深入訪談和兩階段的面談、線上焦點團體及網路問卷調查。最後這些調查的對象是從美國網路使用者隨機抽樣(因資源有限造成的地域限制),並額外包括由此網誌散佈消息所回收的開放問卷 (在報告中稱為「CC 之友」)。

今天,我們在此公佈定義非商業性使用的研究報告和原始數據,分別以CC 姓名標示授權條款CC0公共領域宣告釋出 —— 沒錯,這份與「非商業性」相關的報告,完全可以用於商業目的。請參考今天的新聞稿

這項研究由Netpop Research執行,並由學者及一個工作小組擔任顧問。工作小組的成員包含數位CC 司法領域專案成員、CC 工作人員、及 CC 董事會成員。

研究結果

在 CC 與「非商業性」相關的授權條款中,皆包括一段「商業性用途」的定義,以此避免相關使用權利授予任何商業目的:

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

多數受訪者(含87%的創作者及85%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基本相同」(43%的創作者與42%的利用人)或「不太相同,但 仍符合」(44%的創作者及43%的利用人)。只有7%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表示,這段定義與他們心中的認知「不同、且不符合」;而有6%的創作者及 4% 的利用人回答「不知道/不確定」。有74%的創作者及77%的利用人認為他們個人的定義與其他人都相同,而只有13%的創作者和11%的利用人在完成問卷 後想更改他們自己的定義。

在以 1 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代表 「肯定為商業行為」的評分中,創作者與利用人都認為作品與線上廣告結合使用為「商業行為」 (評分分別是84.6及82.6分)。然而,其他更具體的案例,讓我們發現許多情況下要根據脈絡來決定是否為商業行為。例如,創作者和利用人對於「非營利 組織在網站上利用了作品,並藉網路廣告賺取足夠費用支持網站運作」這個案例的商業性認知程度,分別給予 59.2 及 71.7分。

同樣 的評分方式下,創作者和利用人皆認為利用作品來獲取金錢屬於商業行為(分別評為89.4及91.7分),但針對非營利組織 (或僅為平衡成本) 的相同利用方式則再次給予較低的分數。最後,兩個族群皆認為「個人或私密」的利用方式為「非商業性使用」,不過創作人在這個項目上較利用人略為傾向以商業 行為解釋(分別評以 24.3 及 16.0 分)。

在開放問卷調查中,雖然由調查數據難以比較全球「CC 之友」與美國網路抽樣兩者的實際經驗,但兩個族群在某些項目上的評分傾向確實不同。舉例來說,創作人與利用人針對同樣的「非營利組織線上廣告」案例,分別評以 35.7 及 40.3 分,也就是說他們較傾向以非商業行為解釋。全球 CC 之友也認為「個人或私密」使用為非商業行為,分別評以 8.2 和 7.8分;再回顧一次,1 分代表「肯定為非商業行為」、100 分代表「肯定為商業行為」。

更多內容請參考研究報告,也歡迎依據數據自行分析、獲得屬於您自己的結論。

2009/9/4

Creative Commons for Mozilla Service Week

Mozilla Service Week 是 Mozilla 在今年 9 月 14 到 21 日舉辦的全球性活動,提供非營利組織與志工之間的配對、鼓勵大家在這一週奉獻時間心力。雖然很可惜的是台灣找不到人接手籌畫所以沒有參與,但我意外發現這件事情又不小心跟我的工作串了起來。

創用 CC 的美國總部響應 Service Week,號召志工於該周前往 IRC 解答新手疑問。無論你想要發問、或願意幫忙,都可以在那段時間裡於 Freenode 上的 #cc 聊天室找到自己的位子。為了確保一定有人在場能夠回答新手問題,有意願協助的朋友可以前往 CC 的 Wiki 上自願排班,藉以協調人力;當然,也別忘了到 Mozilla Service Week 網頁上登記一下自己的貢獻時數吧。

我本來想也來發起一下中文的 help desk,不過一方面是實在不確定會不會有足夠的志工來協助回答問題、二方面是平常根本也沒多少人寄信到 CC 來發問啊 XD 這回就先跳過了,提醒大家有相關問題還是可以寄信或者直接打來問,也可以在 TwitterPlurkFacebook我的 Blog 上跟我討論喔 :)

這些東西都連在一起的,怎麼能分開呢?

2009/6/19

姓名標示,要標什麼? 法律嚴肅版

之前曾寫過姓名標示,要標什麼?要標哪裡?一文,大概說明我個人看法。其實 CC 授權條款裡面也有明確告訴你要標哪些東西,我們以 3.0 預演版的條文來說明一下。首先是 4. 限制的 (a):

您必須在您散布或公開演播的每份重製物上,附上本授權條款複本或「統一資源識別符」(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 保留所有與本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以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所以這邊就有兩個:授權條款的複本或 URI (粗略想成是授權條款的網址吧),與保留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原來有的請別刪,原來沒的也不用加)。

接著是 4(d),這邊很多一段段來看:

(i) 若有提供原始著作人姓名(或筆名),則您應提供之,且(或)若原始著作人及(或)授權人,在授權人的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藉由其他合理方式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姓名標示對象」),則您應提供該第三人的姓名;

簡單講就是作者指定的名稱,看是本名、筆名或其他單位 (例如贊助商、公司等) 的名稱。

(ii) 本著作名稱;(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

作品名稱跟作者指定的網址。

在改用作品的情況,則必須註明在改用作品中使用了本著作(例如「原始著作人之本著作的法文譯本」、「依據原始著作人之原著作而改編的電影劇本」等)

如果是改用作品 (修改他人作品而成的新作品),則要標註使用了哪些東西。不過有鑑於單一改用或彙編著作可能利用了太多作品、會標到天荒地老又耗費資源,這邊有個折衷方法:

在改用作品或彙編之情況,對改用作品或彙編全部有貢獻之作者若使用單一的表彰時,則本項所要求的表彰,最低程度應作為前述表彰之一部分,並至少與其他具有貢獻之作者的表彰方式同等明顯。

意思就是說只要所有被引用的作品標示的方式都一樣明顯的話,可以允許從上面那幾種標示方法裡選一部份使用即可,不需全放。

所以到底要放什麼?

整理一下,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

  • 原始作品授權條款的複本授權條款的 URI,以及
  • 作者指定的標示名稱,沒指定就是放他本名或筆名。還有
  • 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

也就是說,最少會放上授權條款 URI、作品名稱跟作者姓名。

如果這是改用或彙編(編輯)著作,那麼就是依據同樣的原則、把每個用到的作品都標上去。但只要所有用到的作品標示都一樣明顯,則作品名稱、作者姓名、授權人指定的網址這三者可以不用全放。(原著使用的授權條款要標示,不然會很混亂。)

其他可能?

4(a)裡其實有一個特殊的部份:

若您創作彙編,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彙編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若您創作改用作品,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改用作品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

意思就是說,在改用及彙編作品的情況下,原始作品授權人可以要求不要放他的名字 —— 除非已經獲得明示說可以不放,不然還是得先放上去喔!

2009/6/15

以創用 CC 釋出的音樂是否就「無版權」?

不是,不是不是。著作人使用創用CC條款,是將他的作品「授權」給你使用,並不代表作品就「無版權」。如果你違反著作人原先定下的條件 (例如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等),則授權無效、你一樣是侵權。

所以推廣創用 CC 從來就不是反對著作權的作為。相反地,我們一定會說明一下著作權的部份,否則聽眾不會懂得 CC 的意義。